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是對進出口商品執行檢驗把關和對收貨、用貨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和儲運單位,以及指定或認可的檢驗機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方式,是通過行政管理手段,推動和組織有關部門對進出口商品按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出口商品質量和防止次劣商品進口。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安順辦理出口商檢通關單號
(1)對其檢驗的進出口商品進行抽查檢驗。
(2)對其檢驗組織機構、檢驗人員和設備、檢驗制度、檢驗標準、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等進行監督檢查。
(3)對其他與進出口商品檢驗有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出口商品實施質量認證、質量許可制度,加貼檢驗檢疫標志或封識以及指定、認可、批準檢驗機構等工作,也屬于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范圍。
報驗規定編輯
一條 報驗單位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
二、進口商品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三、出口商品生產企業;
四、對外貿易關系人;
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
六、國外企業、商社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等。
第二條 報驗范圍
一、《種類表》內的進出口商品;
二、出口食品衛生檢驗和檢疫,以及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
三、出口危險品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
四、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集裝箱等;
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
六、我國與進口國主管部門協定必須憑我國商檢機構證書方準進口的商品;
七、對外貿易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商品;
八、對外貿易關系人申請的鑒定業務;
九、委托檢驗業務。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商檢機構一般不予受理報驗:
一、應施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已裝運出口的;
二、按分工規定,不屬商檢工作范圍的。
第三條 報驗時必須提供的單證
一、進口商品報驗時,報驗人應提供外貿合同、國外、提單、裝箱單和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等有關單證;
申請進口商品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使用說明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
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申請重(數)量鑒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
進口商品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它單位檢驗的,應加附有關驗收記錄、重量明細單或檢驗結果報告單等。
二、出口商品報驗時,報驗人應提供外貿合同(確認書),信用證以及有關單證函電等。憑樣成交的應提供買賣雙方確認 的樣品。申請預驗的商品,應提供必要的檢驗依據;
經本地區預驗的商品需在本地區換證出口時,應加附由該局簽發的預驗結果單;
經其它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必須加附發運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正本。
凡必須向商檢機構辦理衛生注冊及出口質量許可證的商品,必須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注冊證書、廠檢合格單或出口質 量許可證。
冷凍、水產、畜產品和罐頭食品等須辦理衛生證時,必須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注冊證書及廠檢合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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