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采工程的所有設備都須按照設備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完好標安裝調試準進行使用與維護,如此既能保障用車的及時性與效率性。對此可采取的管理辦法有:
1、新購置的礦用車輛,須有產品合格證,并要有生產廠家所提供的拉斷試驗報告,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礦自行制做、改制的礦用車輛,須經過有資質的部門進行拉斷力試驗,否則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須逐個以2倍于至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如發現裂紋或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3、礦用車輛須進行日常檢查、維修,定期大、中、小修,經過檢修的車輛須經過質量、數量的驗收,達不到完好標準決不能投入使用。
4、所有車輛須建立設備臺帳,進行登記,并要將購置投入使用日期、檢修內容、時間、參加檢修人員進行帳卡登記。經檢修的車輛須保持在正常情況下能運行6個月以上,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凡本礦山企業未使用過的新型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由主管技術人員詳細研究設備使用說明書及技術資料,制定出操作(使用)維護規程,組織操作工人、維修工學習熟悉后,才能交付使用。在使用初期,主管技術人員,應經常檢查其運行情況,及時向設備管理部門反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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